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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江西财政 更新时间:2017-07-27 浏览量:294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和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农业厅、省外专局制定了《江西省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江西省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江西省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农机装备,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监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评价,督促地方落实资金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救灾种子储备等;
(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建设,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  农产品质量抽检监测、农业综合执法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监管等方面的支出等;
(三)其他必要的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两个一般不”,即:省财政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省财政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
第七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八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地农业总产值、科学发展现代农业考核、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其他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等,科学确定资金分配所依据的因素及所占的比重进行测算。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金额,报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竞争立项。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编制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审核后正式行。
(三)文逐级上报。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加强审核并负责,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  各地对于采取“竞争立项”的,申报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条  对于采取“竞争立项”的,需要由省农业厅或设区市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具备一定资质,熟悉农业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专家库,需要评审项目时,由农业部门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专家评审应重点围绕项目可行性、效益,以及带动农业、农村和农民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打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各项目单位的排名,择优选择。通过评审确定名单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报厅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组织分配,由省财政厅印发下达资金文件。对采取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方式的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原则上按照一个专项一年批次下达资金文件,并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主动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省农业厅可同时印发文件,明确政策要求、任务清单,严禁各种变相向市(县、区)下达具体领域资金分配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加快预算执行支出,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尽快形成实物量支出。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在资金拨付前,将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如果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如果未分配具体部门(或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余结转资金。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进行信息公开。各市(县、区)的信息公开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乡镇(村级)公告栏、项目建设地点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分配到项目的财政资金,要公开项目名称、地点、财政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向、预期效果等。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指导和验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并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项目总结情况。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档案和资产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江西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5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培育农产品品牌,促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外专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厅、省外专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厅、外专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监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评价,督促地方落实资金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包括农业产业化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展示展销及推广、现代种业发展、农业机械化建设、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完善、绿色生态农业“十大行动”推进、智慧农业平台建设、休闲农业发展、病虫害统防统治、良种良法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及补助、农业招商引资、智慧农业、农民培训等。
(二)提升农业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包括相关工作监管、标准制定、质量监测、科技服务、技术推广、会议培训、调研督导等经费。
(三)提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水平。
(四)“一村一品”项目建设。
(五)其他必要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两个一般不”,即:省财政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省财政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和使用。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地农业总产值、科学发展现代农业考核、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其他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等,科学确定资金分配所依据的因素及所占的比重进行测算。省农业厅、省外专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竞争立项。省农业厅、省外专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区)农业、人社(外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编制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审核后正式行文逐级上报。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级农业、人社(外专)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加强审核并负责,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  对于采取“竞争立项”的,申报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条  对于采取“竞争立项”的,需要由省农业厅、省外专局或设区市农业、人社(外专)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农业、人社(外专)部门应当建立具备一定资质,熟悉农业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专家库,需要评审项目时,由农业、人社(外专)部门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专家评审应重点围绕项目可行性、效益,以及带动农业、农村和农民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打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各项目单位的排名,择优选择。通过评审确定名单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由省农业厅、省外专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报厅(局)党委会或厅(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组织分配,由省财政厅印发下达资金文件。对采取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方式的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原则上按照一个专项一年批次下达资金文件,并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主动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省农业厅、省外专局可同时印发文件,明确政策要求、任务清单,严禁各种变相向市(县、区)下达具体领域资金分配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人社(外专)部门加快预算执行支出,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尽快形成实物量支出。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在资金拨付前,将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如果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如果未分配具体部门(或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余结转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人社(外专)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进行信息公开。各市(县、区)的信息公开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乡镇(村级)公告栏、项目建设地点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分配到项目的财政资金,要公开项目名称、地点、财政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向、预期效果等。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部门、人社(外专)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指导和验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并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区)农业部门、人社(外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项目总结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外专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各级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人社(外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省级现代农业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外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江西省财政厅农业厅外专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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