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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对五类农业保险险种给予财政补贴

作者:-- 来源:江西财政 更新时间:2017-06-06 浏览量:297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江西省财政厅制定《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对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农村住房保险、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等五类险种给予财政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政府引导,即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市场运作,即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自主自愿,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协同推进,即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据介绍,江西省各级财政部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其中:种植业保险标的包括水稻、油菜、花生、棉花、柑橘,养殖业保险标的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保险标的为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农村住房保险标的江西省户籍的农户,在本省农村拥有的成套住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标的除上述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之外的,市、县(区)自主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

        江西省要求,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省财政给予以奖代补对实施地予以支持。其他市、县也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各市、县(区)均可自主自愿开展,各级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其中:水稻保险各级财政补贴75%,投保人承担25%。油菜保险各级财政补贴70%,投保人承担30%。花生保险各级财政补贴70%,投保人承担30%。棉花保险各级财政补贴70%,投保人承担30%。柑橘保险各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60%。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投保人承担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投保人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投保人承担20%。森林公益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100%。商品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60%,投保人承担40%。农村住房保险各级财政补贴2/3,投保人承担1/3。

        省财政鼓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江西省财政厅表示,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其中,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据悉,江西省鼓励各市、县(区)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一是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二是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三是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江西省财政厅强调,禁止以各种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包括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对于市、县(区)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格等。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或者超出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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