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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6-12-22 浏览量:406 

近日,农业厅下达了关于《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要求,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统筹抓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工作,2017年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常年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100%,全年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二、强免病种

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和我省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现状,2017年对家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口蹄疫,羊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助。

三、实施方式

按照农业部要求,充分尊重养殖户意愿,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新机制,强化畜禽养殖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2017年强制免疫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策实施、分病种补助,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个病种,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试点,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生猪猪瘟、高致病蓝耳病依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风险评估结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另行制订防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不纳入“先免后补”范围。

(一)直补方式

对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50万羽及以上的,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经畜牧兽医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据实发放,按补助标准发放强制免疫补助。通过“公司+农户”形式,实行“统一防疫、统一收购”的,其合作的养殖场户可随龙头企业一并参与直补,但本县级行政区域外的不得纳入。

(二)实物方式

对散养户和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意愿实施“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省里实行公开招标供货商资格,设区市通过比选确定采购数量,疫苗按计划统一配发。能自己免疫的养殖场户可以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疫苗,自主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户由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

(三)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

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服务企业、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村兽医等第三方,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的经费可从基层动物防疫经费中列支。

四、补助对象、标准

强制免疫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猪瘟强制免疫经费由省、市财政承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一)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均为强制免疫政策补助对象。

(二)补贴标准

1. 直补方式补贴标准。根据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注射实际成本和财政部、农业部强制免疫经费测算有关要求,我省强制免疫补助标准为:生猪补助经费2元/头?年;牛补助经费3元/头?年;羊补助经费2元/头?年;蛋禽补助经费0.30元/羽?年,肉禽补助经费0.05元/羽?年(见附件1)。

2. 实物方式补贴标准。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直补方式的养殖场户不得领取列入直补病种范围的强制免疫疫苗。

(三)免疫要求

1. 规模养殖场户。参照省农业厅印发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按照程序执行免疫注射。

2. 散养户。由畜牧兽医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加强平时补免,保证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

五、直补程序

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必须坚持“应免尽免、不免不补、先免后补、及时拨付”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做到真打、实补、有效。

(一)自愿申报

本着自愿的原则,凡符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递交书面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表、免疫档案样表情况等。通过“公司+农户”形式,实行统一防疫,与龙头企业一并申请的,还需提供合作的养殖场户情况表。

(二)核实备案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可由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或是农业综合服务站)进行现场查验后,查验人员与养殖场户双方签字确认,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抄告县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督促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先免后补”备案情况报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由设区市汇总后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工作要求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三)免疫实施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与“先免后补”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强制免疫承诺书(见附件3)。养殖场户根据畜禽生产情况,自行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须达100%,免疫抗体水平经县级兽医部门抽检合格。养殖场户应留存好疫苗采购发票,做好疫苗进出库记录。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包括免疫日期、圈舍类别、存栏数、实免数、疫苗名称、生产厂家、疫苗批号、免疫途径、免疫剂量、畜禽标识号、技术员签字等,原始免疫档案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四)免疫检查

实行直补的规模养殖场户要如实填写强制免疫统计月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送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先免后补”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情况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现场检查,核实强制免疫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重点查看疫苗采购凭证、免疫原始档案以及检疫票据等,必要时还需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查。现场免疫数据核查情况为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的重要依据。核查过程中对强制免疫程序不规范、档案记录不完整、免疫标识佩戴免遗缺等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

(五)补贴核算

实行“先免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于2017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填写“先免后补”经费补助申请表,附疫苗采购票据、全年畜禽检疫凭证等。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免后补、不免不补”的原则,依据每季度现场检查情况,对实际免疫的畜禽数量进行审核,以实施免疫的畜禽绝对数计算补助资金,不得以免疫头(羽)次计算。免疫密度低于70%或免疫抗体水平抽检不达标的养殖场户,不得享受强制免疫补助。核实后的补助头(羽)数及补助资金,向社会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行文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六)资金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畜牧兽医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据实拨付,于2017年12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银行账户的形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

六、实施进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户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具体实施进度安排:

(一)2016年10-11月:制定省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实施方案。

(二)2016年12月底前: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免后补”直补申请工作,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核查备案。

(三)2017年2月底前:省级完成强制免疫疫苗供货商资格招标采购,设区市比选确定具体供货商,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四)2017年3-4月:组织开展春防集中行动。

(五)2017年5-6月:组织春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交叉检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六)2017年9-10月:组织开展秋防集中行动。

(七)2017年11月:组织秋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交叉检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八)2017年12月: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九)2018年1月底前:总结全省强制免疫工作,对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进行评估,提炼各地经验、做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制免疫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针对强制免疫直补和实物发放两种补贴方式,采取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调整,涉及到许多新的内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明确管理程序和相关技术要求。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补贴的畜种、病种、补贴对象、补助标准、工作要求和相关制度,使畜禽养殖场户要熟知政策,熟悉制度。

(二)加强效果监测,落实强免补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调整后,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免疫效果监测经费,监测经费与监测任务挂钩。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免疫效果监测计划,要以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做到“先免后补”养殖场户全覆盖。要加大监测力度,确保监测的密度和频次,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免疫抗体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规模养殖场免疫状况。要利用监测成果,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户,要分析原因,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配备监测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监测能力或者监测能力不足的,可以由设区市承担。

(三)加强人员防护,保障工作安全。一方面,各地要加大对从事现场免疫注射、采样监测、动物保定和监督核查等一线动物防疫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引导相关人员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健康素养,增强防护技能。各地要落实动物防疫人员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政策。另一方面,要重视对承担免疫注射工作的乡村兽医或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各设区市财政可在强制免疫补助中安排部分经费,为承担集中强制免疫任务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衣帽、手套、雨靴、口罩等防护装备及消毒用品,有条件的帮其购买工伤保险,降低疫病感染风险,杜绝防疫工伤事故纠纷。

(四)加强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在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机制创新,采取灵活多样、卓有成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既可由乡镇兽医站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免疫规程开展免疫,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推行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养殖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五)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免疫直补情况核查、疫苗采购比选、疫苗收发管理、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特别是核查免疫数量要严格按照直补程序办理,现场核查要求2人以上,资金核定结果要经集体研究确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要公布强制免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举报事项。各地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督促检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省、市将开展重点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疫苗采购和免疫记录,核查部门的核查记录、公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六)加强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保证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防疫冷链、人员防护等经费,切实保证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和资金规范使用。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系,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加强与强制免疫疫苗供货企业衔接,明确销售企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防止出现疫苗质量、应激副反应理赔等方面纠纷,切实维护养殖场户利益。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防疫技术指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督,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提供技术服务;兽药监管部门要加强疫苗监管,规范疫苗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附件:1.2017年强制免疫“先免后补”补贴标准

2.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备案申请表

3.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自主免疫、先免后补”承诺书(样式)

4.“先免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申报表

5.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养殖场户免疫核查表

6.“先免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情况统计月报表

7.“先免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审核表

8.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经费汇总表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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