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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9-07 浏览量:374 

 赣商务办服务业字〔201680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物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提升全省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发展水平,我厅决定开展第四批省级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工作。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申报,并于20169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现代服务处)。

联系人:程楷炎,电话:0791-86246511,传真:86246514

附件: 1.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2.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申报表(附件2、3打包下载)

 3.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表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年96

附件1

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的通知 》(国发〔201442号)、《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贸物流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赣商流通字〔2013364号)、江西省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江西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赣发改经贸〔201486)、《江西省物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5-2020年)》(赣商务服务业字〔201524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建立重点联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商贸物流园区(含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港、快递分拨中心等)和商贸物流企业(含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均可参加认定。

第三条 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是指为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物流运作共同化、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在具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区域集中建设物流设施,集聚众多物流企业,能够发挥集散、存储、中转、加工、配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物流集聚区。

第四条 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是指能够利用现代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先进的组织管理方式和手段,对运输(含货代、快递)、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进行整合,将物流服务与供应链管理相结合,为用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物流服务,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第四方物流平台企业。

第五条 申报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中心)规划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交通设施规划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用地节约、企业集聚、功能齐全、经营集约。

(二)园区(中心)交通便利,能够实现公铁、铁海、铁水等多式联运或毗邻两条以上高速公路,使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依托商贸集聚区、交通枢纽,产业园区为各类企业、居民消费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以及金融、报关、报检、保险、税务、检验检测、中介、培训和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

(三)园区(中心)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仓储、堆场、流通加工厂房、停车场等运营面积占园区总面积比例高于60%

(四)园区(中心)经营时间1年以上,资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配送中心、物流中心3000万元以上),年物流营业收入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配送中心、物流中心1500万元以上);园区入驻物流企业6家以上;园区(中心)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园区(中心)发展目标明确,经营方向定位、功能定位和市场定位等战略定位准确,投融资与开发、招商策略明晰,运作和管理模式先进。同时,能为银行、保险、税务、中介、餐饮、住宿、设施设备租赁、汽配汽修、产品及设备检测、进出口检验等各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至少提供1项在线交易、信息平台应用托管服务和金融服务等,综合服务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六)园区(中心)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园区(中心)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建有园区综合信息平台,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和在线交易服务。

(八)配送中心仓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符合有关标准,配有货架、叉车、托盘(1.2*1.0m)、分拣系统等相关标准化、智能化设备,建有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网点15个以上。

如评为全国优秀物流园区、全国示范物流园区直接入选。

第六条 申报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营业时间在1年以上,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

(二)业务辐射面在跨省区以上,自有和租用货车超过50辆,自有和租用仓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物流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物流国际先进标准。

(四)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水平较高,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电子单证和货物实时跟踪在60%以上,建立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

(六)第四方物流平台企业应达到单位会员100个以上,个体会员1000个以上,平台年交易额吗超1亿元。

第七条 申报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书(含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经营状况、主要特点等);

2.《全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申报表》或《全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表》;

3.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4.园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园区(企业)经营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园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

7.相关数据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程序:

省商务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商务厅授予“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牌匾,并争取相关帮扶政策支持。

第九条 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条 建立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联系机制,确定联络员,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园区(中心)和企业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省商务厅每年对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运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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