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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主体:服务企业 行业:服务业项目 服务品类:畜牧业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9-01 浏览量:45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林水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保障补贴资金发挥实效,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财政部《关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1281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并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共同协作”的原则,强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监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督,核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实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负责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拨款申请,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绩效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按照“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查验,发现病害生猪或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时,按《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或现场拍摄照片等方式,如实记录处理过程(现场),建好相关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按800/头计算(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按80/头计算。

在屠宰厂(场、点)查验出的病害生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财政适当给于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已经死亡的生猪,即待宰前死亡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只能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规范申报程序

1.据实记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根据处理对象分别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据实填报《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货主、肉品品质检验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视频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启视频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企业在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进行摄像或者拍照,同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处理完毕,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按时报送报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根据《病害生猪病害生猪产品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有关数据,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按月汇总填报本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一月度情况。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5)的要求,向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一月度本县(市、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6)的要求,向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上报上一月度本市(含省直管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年元月30日前,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报送上一年度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总体情况,并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年度汇总表》(附表7)。

3.及时申领补贴资金。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于每月的15日前,据实填报《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8)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9),连同无害化处理过程的视频监控录像、照片、影相资料及有关材料,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度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本着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统计、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过程监管。

各地要强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措施,建好有关台账,全程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要按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44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县级财政补贴款,按要求拨付到位。要定期核查、核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逐月据实拨付补贴资金,年终及时做好清算,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3.严格审核材料。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屠宰厂(场、点)报送的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向屠宰企业提出,重新核实。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材料,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县(市、区)或屠宰企业,要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把关。

4.严惩违法行为。

各地要严厉惩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违规操作,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有关县(市、区)要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查,切实做好整改,及时追回补贴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同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取缔其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2.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报);

5.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7.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年度汇总表(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8.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9.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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