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给予补助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8-09 浏览量:403
为推动外经贸发展,省财政专门设立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等开拓外贸市场的行为给予补助。
获得补助的外贸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5-2016年有进出口业绩(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有进出口业绩视同有业绩,须提供公司关系证明),或2015-2016年首次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包括: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
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江西省财政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100%资金支持;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省财政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职业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其他企业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江西省财政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江西省财政对企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要求,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确认,五年内取消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获得补助的外贸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5-2016年有进出口业绩(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有进出口业绩视同有业绩,须提供公司关系证明),或2015-2016年首次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包括: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
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江西省财政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100%资金支持;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省财政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职业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其他企业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江西省财政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江西省财政对企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要求,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确认,五年内取消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