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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7-25 浏览量:349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的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对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是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实验室(以下简称为工地实验室)。

工地实验室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地实验室建设,加强工地实验室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效发挥工地实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者合同约定,自主决定工地实验室设置。具备设立条件的,可自行设立工地实验室;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实验室。设立工地实验室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是其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为母体检测机构)均须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实验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实验室。

三、工地实验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母体检测机构书面授权设立,授权明确工地实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授权负责人、使用的印章、授权期限等。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实验室的检测行为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地实验室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授权负责人对工地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四、母体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者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实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配备与其授权检测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并确保其试验环境条件(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五、工地实验室应当按照母体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善工地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试验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六、工地实验室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工地实验室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并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本意见和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工地实验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设立授权书;

3)母体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母体检测机构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

5)工地实验室配备的检测人员学历、职称、检测员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工地实验室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报备单位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备案申请。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地实验室被授权的检测项目及参数或授权负责人、试验检测持证人员等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七、工地实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只能为本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揽检测业务。同一母体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实验室不得同时承担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标段)的施工自检、平行检测、验收质量抽样检测业务。

八、工地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工地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加盖母体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专用章可用序号区分。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授权负责人应及时报送委托方,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母体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工地实验室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地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九、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工地实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核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工地实验室正常运行。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工地检测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地实验室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检测活动不规范行为。必要时可采取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查,对其检测成果进行复核,验证其数据的真实性。对违反检测规定行为的,将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附件:1江西省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备案登记表.doc

          2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设立授权书.doc
                  3工地实验室监督检查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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