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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

主体:农业合作社 行业:农业项目 服务品类:服务类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7-15 浏览量:483 

           各设区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果业、畜牧水产、蔬菜、茶业)局(办):

为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升我省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水平,加快把我省打造成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经研究,决定在“十三五”期间每年开展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重要指示,坚持以“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统领农业工作全局,依托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条件,坚定不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十大行动”,加快建设一批起点高、标准严、规模大、竞争力强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努力把江西绿色有机农产品打造成“产地清洁、生产规范、产品安全、质量过硬、品牌知名、消费推崇”的全国优势特色农产品。

二、目标任务

围绕责任落实、条件保障、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等方面,创建一批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力争到“十三五”末,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达到50个以上,全省绿色有机示范基地面积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0%。全面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生产者综合素质,使“示范县”成为农业提质增效的样板区、监管成效的展示区、农产品安全水平提升的先行区和各地学习交流的培训基地,示范带动各地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引领推动各地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监管模式,加快把我省打造成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内容

县级政府整县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责任落实、条件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情况。具体评选内容、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评选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被评为“示范县”的,不再参加新的评选)。

(三)评选期限

每年1月—12月底。

(四)评选步骤

评选工作分县级申报、市级推荐和省厅评选三个步骤。

1.县级申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评选内容和评分标准,于每年1031日前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局提供申报材料(含申请报告、自评得分明细表、佐证材料。材料按指标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2.市级推荐。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对“示范县”创建情况要现场核查、严格把关,并于每年1115前将辖区内本年度“示范县”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

3.省级评选。省农业厅成立专家评选工作小组,对照评选内容、评分标准,采取查阅申报材料、实地查看,以及日常工作业绩,对各县(市、区)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创建情况进行综合评选。

(五)结果运用

“示范县”创建评选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高低,每年授予前10名的县(市、区)“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称号,并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监督管理

各申报单位和各级农业部门要本着质量和数量并重、严格确保质量的创建原则,从创建过程、评选认定、后续监管等方面,加强对“示范县”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把关。各申报单位要客观、真实地提供申报材料,严禁随意夸大、谎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该项指标不得分;对已授予“示范县”称号的单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示范县”称号,在全省范围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二)后续监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县”创建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定期对“示范县”的农产品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厅每两年对“示范县”进行一次复查。主要复查“示范县”的责任落实、条件保障、每年度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含复查换证、续展)、辖区内绿色农产品产量、有机农产品面积以及 “三品一标”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等情况。

(三)动态管理。省农业厅对已评选认定的“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复查结果和辖区内农产品质量状况,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取消称号。对辖区内发生IV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县”称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三个月整改期限,整改期限还未达标的,取消“示范县”称号:①责任落实、条件保障、政策扶持不到位的;②复查年度绿色有机农产品总数(面积、产量)年增长率低于10%的;③“三品一标”农产品未纳入追溯管理的。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创建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引导、部门服务、企业运作、农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创建单位要强化政策导向,在信贷、立项、土地、金融、财税、奖励等方面对绿色有机农业企业予以倾斜;要加大对“示范县”创建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渠道。现有各类农业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要重点向“示范县”倾斜。要强化工作考评,将创建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和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纳入对政府综合考评,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三)严格资金管理。“示范县”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江西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用于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等工作。对于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章制度,严肃问责。

对评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杨智钦、邬诚锋;

联系电话:079188853821

 

    附件: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创建评选量化指标表

 

 

                           

          2016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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