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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增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2-07 浏览量:374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步伐,进一步发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3〕46号)《江西省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5〕78号)要求执行。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

本次新增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39家、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59个。根据2018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结果,综合考虑各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将申报指标下达到设区市,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1。

各设区市必须等额申报,适当倾斜粮食生产功能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中对24个国定贫困县(修水县、吉安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莲花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石城县、瑞金县、南康市)和1个省定贫困县(都昌县)申报省级示范社适当降低标准,申报条件调整为“1.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2.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3.年销售收入24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60万元以上;4.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比率达到50%以上,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二、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初审入围名单及意见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局;

3.设区市农业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在申报指标内择优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于12月20日前,正式行文随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认定审批表、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刘治,0791-86213952,并将电子版发至2632304515@qq.com 。

三、有关要求

1.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填写《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成员名册(以当地工商局盖章提供的数据为准);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获得的产品证书、注册商标证书、“三品一标”证书和省级以上表彰证书等复印件。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填写《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书;土地流转合同;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三品一标”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一式4份,合作社留1份,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各存1份;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家庭农场留1份,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各存1份。

3.各地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申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对在申报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 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3. 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样式)

   4. 设区市推荐上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汇总表

   5.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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