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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8-24 浏览量:28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8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以下统称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每年开展1次。

第五条 省考核部门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考核部门下达。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省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市、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和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取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及排序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4月初,考核部门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的规定,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同时,组织开展对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评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各县(市、区)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和考核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评和考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自评和考评情况,省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设区市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上一年度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综合评价。省考核部门根据实地核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评选出不超过3个设区市、10个县(市、区)为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优秀单位,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给予奖励: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约谈或问责的;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土地卫片检查、土地例行督察中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四)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法违纪的;

(五)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分别奖励200亩和12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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