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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江西省林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30 浏览量:348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国有林场历来是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培育保护森林资源、深化林业改革、推广科学技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方面始终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当前,国有林场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也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开展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目的是通过改革和创新森林资源培育机制,把国有林场的人才、技术、资金、管理优势与乡村集体的林地资源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国有和集体林业各种要素有机融合,实现双赢发展。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对于进一步拓展国有林场发展空间,加快国有林场转型发展,推动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增加林区群众收入,促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创新林业生态建设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77号),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以下简称场外造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为总目标,以区域增绿、林场增效、林农增收为总任务,以创新场外造林机制为动力,以培育大径级和珍贵木材等高品质、高等级森林资源为重点,不断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努力提高林地生产力,全面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动我省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推林农脱贫致富和乡村振兴,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三权”分置,稳定权属。按照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的原则,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林场通过租赁、合作等多种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场外造林,提升森林质量,实现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共同发展。

2.坚持尊重意愿,利益共享。开展场外造林,必须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利益共享、依法依规,实现国有林场和林农共同增收增效。

3.坚持科学经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技术、管理和融资等优势,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发展场外造林,合理布局、科学经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提升国有林场整体实力。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林权流转服务和管理,积极引导林权权利人规范流转林地,支持各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规范流转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规则,由国有林场与林权权利人自主协商确定集体土地流转方式。

三、建设目标

场外造林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要求,科学选择营造林树种和技术措施。对自然条件优越、立地质量好、地势平缓、交通便利区域的商品林林地,通过人工集约栽培等措施,培育高品质、高等级森林资源,保障木竹资源、木本粮油、木本药材等林产品供给;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林地,通过补植补造、加强抚育等措施,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力争到2022年,全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面积达到100万亩,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85%。

四、创新机制

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以利益联结为纽带,依法采取租赁、合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落实场外造林用地,保障各方合理收益权,促进场外造林不断发展。

1.股份制林场形式。林权所有者以林地林木作价入股,国有林场以资金和技术入股,由国有林场组织经营,所得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林权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股份合作运行机制。

2.国有林场+合作社+农户(家庭林场)形式。充分发挥国有林场龙头作用,与林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农户(家庭林场)实行有机联合,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权益,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3.国有林场+村(组)+农户形式。由承包农户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将家庭承包山和集体统一经营山场的林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国有林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由受委托村组统一收取租金并分配给承包农户,也可由国有林场直接将租金支付给承包农户。

4.赎买形式。在组织调查评估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一致等办法,由国有林场按竞价或双方约定价格赎买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5.托管形式。由林权所有者将林地托管给国有林场代为造林、管护,并按照约定方式分配收益。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意愿、依法依规、互利双赢、让利于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场外造林的形式和机制,推动场外造林又好又快发展。

五、政策措施

1.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林业基本建设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生态恢复资金、天然林禁伐补助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涉林项目资金,以及低产低效林改造、长防林、珠防林、储备林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支持场外造林工作。将场外造林纳入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范围,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场外造林项目申报中央和省级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时,可以国有林场作为申报主体,符合项目申报和补助条件的,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给予相应补助资金;符合《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赣林改发〔2016〕15号)规定条件的,可申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统筹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流域补偿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场外造林,加强区域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

2.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多元化的场外造林投入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要用足、用好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和贴息贷款政策,积极争取包括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内的各类外资贷(赠)款,充分利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开展场外造林。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按照国家推广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要求,探索运用PPP模式,统筹推进场外造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用金融资金的指导,做好组织申报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场外造林项目要予以积极支持。

3.完善采伐管理。场外造林可纳入国有林场森林经营范围,由国有林场负责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十三五”期间,场外造林所需采伐限额,可按照集体林采伐管理规定分配、使用集体林采伐指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切实落实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政策,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抚育、更新采伐,加强采伐作业设计编制指导,依法依规审核、审批。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中涉及的人工阔叶树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推进场外造林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合同契约管理,推广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推行林权流转合同面签、网签及鉴证制度,在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当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合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农村“四荒”地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鼓励培养发展集体林地流转经纪人、评估专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林地流转牵线搭桥,提供资源勘测、价格评估等服务。

5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场外造林连片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应将其所需管护用房、林区道路、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相应的专项规划,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可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在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林地(Ⅰ级保护林地除外),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场外造林工作的重视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场外造林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形成推动场外造林的合力。要将场外造林作为一项林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场外造林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2.加强权益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场外造林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林区和谐稳定。要切实落实好场外造林采伐指标。对已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要保持稳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避免因纠纷造成经济损失,保障权利人权益。

3.加强工程管理。要坚持良种良法,加强种苗保障体系建设,组装配套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林业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严格按照林业重点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场外造林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建档。

4.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积极总结宣传本地场外造林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重要意义等,引导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场外造林,为推进场外造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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