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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6-22 浏览量:331 

各设区市农业局,厅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江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关要求,促进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助推畜牧业绿色发展,我厅拟开展2018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统一标准、科学评估、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示范场评估,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

二、评估内容

(一)评估对象

种猪场、种鸡场、规模化奶牛场和养羊场。

(二)评估病种

猪伪狂犬病、猪瘟;禽白血病、鸡白痢;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三)申报条件

1.具有净化上述病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自评符合示范场评估标准的净化创建场。

2.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近一年内检测报告并且结果符合所申报病种净化评估标准。

3.能够提供示范场创建现场评估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申报

养殖企业填写申报书(详见附件2),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材料审查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评估标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调研,确定拟现场评估对象名单。

(三)现场评估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现场评估,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等工作。现场评估实行组长负责制(从省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抽取3名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严格按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2018版)》(详见附件1)开展现场评估并监督抽样,样品检测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

(四)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在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以省农业厅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省农业厅公告内容颁发“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净化病种)”牌匾(示范场有效期为三年)。

四、工作安排

2018年7-8月:组织申报,材料初评、复核,报送申报材料;

2018年9月:材料审查及必要的现场调研,确定拟现场评估对象名单;

2018年10-11月: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

2018年12月底前:确定评估结果,公布名单。

五、职责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评估和完成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评估对象申报示范场,初评和复核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现场评估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净化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扎实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为保证净化工作效果,各地要对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确保申报单位条件符合评估标准要求。

(三)加强指导,加大宣传。各地要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宣传和技术指导,要重点宣传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动物疫病净化良好氛围。

(四)客观公正,遵守纪律。在疫病净化评估过程中,评估专家公正和客观地开展评估,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评估专家劳务费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规定支出,评估专家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加强监管,巩固效果。加强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的动态管理,维持净化状态,巩固疫病净化效果,完善退出机制,开展年度审查和飞行检查,促进动物疫病净化良性发展(详见附件3)。

(六)联系方式

1.省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处 :明晓波

电话:0791-86232591 e-mail:jxdwfyc@163.com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平

电话:0791-86360705 传真:0791-86363353

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698号浙大科技园区动物检测大楼906室

邮编:330096


附件:1.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2018版)

2.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申报书(2018版)

3.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18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  疫病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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